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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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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2:07 編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又民法第346 條第1 項規定:價金雖未            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據此可知,當事人就價金雖未具體約定其數額,但            亦須互相同意依某種得據以確定之事實而定者,始            得謂之定有價金。」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6            2 號判決要旨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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