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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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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自始不能,何來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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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7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據上可知,系      爭房屋所坐落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自48年迄今均屬學校      用地,而依據都計畫法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妨礙      指定目的之使用,亦即無法做為新設診所或店鋪使用。則      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系爭房屋供營業使用,然因都市計      畫法之規定,系爭房屋並無法供作營業使用,系爭租約顯      係以自始無法獲准為供營業使用之系爭房屋為契約標的,      屬自始法律不能。又系爭土地嗣後雖可能因都市計畫變更      而變更使用分區為非學校用地,然兩造於訂約當時並未約      定於不能之情形後始為交付,此由原告於申請設立診所遭      新竹市衛生局否准後,即向被告提出解除系爭租約即可得      知。系爭租約依據簽訂時法律規定,被告自始無法給付合      乎契約約定之標的,揆諸前開說明,系爭租約自始為無效      契約。從而,原告即無就自始無效契約為解除或終止之餘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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