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行為無效,保證行為仍有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9 11:04: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1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24號


民法第743條之規定


按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    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民法第743 條定有明文。


蓋    保證債務,雖從屬於主債務,但並非主債務之一部分,乃係    個別獨立之債務,故保證債務雖有從屬性,但仍不失其獨立    性。是如保證人明知主債務係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為無效之    債務,乃猶為之保證,此時應仍視為有效之保證債務,以保    護債權人之利益。


本件主債務人即乙○○因簽約時無行為能    力,致系爭借款契約無效,乙○○固不負清償貸款之責任,    已詳述如前,然丙○○為乙○○之母親,在本件起訴前,二    人均同住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家中,直至104    年間未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丙○○始離家未歸,此前丙○    ○對於乙○○之智能狀況當知之甚詳,丙○○明知乙○○為    一無行為能力之人,卻仍願任系爭借款契約之保證人,且原    告撥款後,均由丙○○使用(詳如後述),則原告備位聲明    依民法第743 條之規定,請求丙○○應依約負有效之保證責    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0:01 , Processed in 0.02026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