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7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信託法的除斥期間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10:06: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係於106 年1    月間始知悉系爭不動產於103 年9 月4 日先信託登記予李永    然,再於104 年1 月14日變更受託人為黃靜榆,業據提出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全字卷第22至36頁)為證,而原告    係於106 年3 月2 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本院卷    第8 頁)可佐,距其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未逾1 年,本件復    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知悉被告間上開行為已逾1 年,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未逾信託法第7 條所定1 年之除斥期間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22:53:45 | 只看該作者
NTP 105訴3242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
      105 年10月4日 申請列印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
      動所引,並據以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係於105 年10月4
      日起查悉被告間之信託行為而知有撤銷原因,迄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距知有撤銷原因尚未滿1 年,故行使撤銷訴權
      未逾1 年之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11 , Processed in 0.02082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