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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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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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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19 08:43: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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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19 10:17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685 號民事判決

果爾,張傳吉似自行負擔繳納2000萬元貸款之本息;而證人張金
雲復證述:合約簽1600萬元價格係張傳吉同意的,簽約時匯 600
萬元,1000萬元係貸款等語(見一審卷四第65、66頁);張金雲
又於財政部國稅局調查該房地移轉是否為贈與時,代黃秀緞、張
傳吉撰寫之資金使用流向說明書記載:張傳吉在桃園農會借貸30
00萬元,1000萬元由上訴人支付價金代償,張傳吉所餘2000萬元
,一併轉向國泰世華銀行借款,因張傳吉超出銀行借款限制70歲
,故由上訴人一併申貸,張傳吉為擔保物提供人及保證人,並由
上訴人、張傳吉各自以自有租金及其他投資收入支付1000萬元、
2000萬元之貸款本息等語(見一審卷一第91頁);則上訴人一再
主張其購買復興路2樓房地價金係1600萬元,當日並匯款600萬元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5 頁),是否不可採?已滋疑義。乃原審
未遑詳查細究,逕以張傳吉提供抵押物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認
不足證明張傳吉與上訴人間存在借貸關係,已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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