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03|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何時委任及代理之授與需以文字為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3:27: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又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再按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3:29:14 | 只看該作者
按若受任人所受委任之事務,非為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文字為之者,即無委任須以文字(書面)為之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3:31:40 | 只看該作者
按若受任人所受委任之事務,非為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文字為之者,即無委任須以文字(書面)為之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9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戴浙與被告徐菊人間之買賣契約僅係債權契約,不以文字為必要,故代理權之授與不須以文字為之,故被告戴涪縱以口頭複委任追加被告處理系爭房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其複委任亦不受須以文字(書面)為之之限制。至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由被告戴浙委任被告戴涪複委任追加被告為之,參以移轉登記申請書上,已載明該申請案委託追加被告代理,並蓋有被告戴浙交付印鑑之印文(見司調卷第9頁),與被告戴浙親自蓋印有同一之法效,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書面委任即屬有效存在,並無違反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應書面授與代理權之規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殊難憑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3:57 , Processed in 0.02190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