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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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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作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 工作完成要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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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4-11 23:4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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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1 23: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次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承攬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縱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此觀諸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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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4-11 23:43:05 | 只看該作者
是定作人如認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僅得於定期催告修補被拒後,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全部報酬。啟裕公司辯稱因智翔公司貼合施作不良,造成完工之貼合布與座椅構件組裝時,發生泡棉與布面脫離之情形,且智翔公司拒絕修補,其得請求減少報酬,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且得另請求智翔公司賠償其所受另行施工之損害,並以此債權主張抵銷云云;並提出文心秀泰座椅工程自主檢查表及不合格品管制追蹤表、付款暫停通知書、文心秀泰自檢報告、柏綸公司信函、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等件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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