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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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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9 15:22: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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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17 編輯

被上訴人黃張平部分:黃朝宗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應依該遺囑所定分割方法分割遺產。附表編號6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帳戶(下稱編號6帳戶)存款為黃張平所有,不得列入系爭遺產分割。黃朝宗生前向訴外人楊春綢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未還,該債務應由兩造連帶負責,黃張平已代為清償,其餘繼承人應按各自應繼分比例分擔,並自其等所繼承財產中扣還予黃張平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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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5:57:12 | 只看該作者
況兩造不爭執黃朝宗於107年4月間花旗銀行存款總額尚有878萬餘元,可徵其毫無借貸需求,亦無借款予黃張平之意願,堪認其並無與黃張平任共同借款人之意。是黃張平僅以黃朝宗簽發系爭本票,於抵押權設定契約記載為債務人為由,主張黃朝宗亦為共同借款人云云,自不足採。則其於108年6月20日對楊春綢清償系爭借款,核屬清償自己之債務,無權請求黃朝宗返還,故其辯稱黃朝宗之遺產包括該筆500萬元債務,即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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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16: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又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黃天恩、黃妙瑩、黃皙淮均未抗辯系爭遺囑指定之分割方法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而主張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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