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變更受益人與遺囑係屬二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3 13:1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3 19:12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被告固又抗辯以:陳斌鈞縱曾於107 年12月13日表達欲變更
    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意,暨偕同原告致電伊詢問辦理受益
    人變更方式,僅能證明陳斌鈞致電當下有過變更受益人之想
    法,不代表陳斌鈞在此之後未改變心意。且陳斌鈞曾訂立遺
    囑,惟遺囑內容未記載陳斌鈞就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已
    變更受益人,故陳斌鈞是否有意保留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為參加人,以照顧參加人與參加人之子女,亦非無可能云云
    (見本院卷第294 、351 至352 頁)。惟本件並無事證可認
    陳斌鈞於致電被告後已改變心意,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再陳
    斌鈞曾於107 年10月31日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乙節,雖如
    前述。惟受益人因人壽保險契約約定而取得之保險金,本非
    屬要保人之遺產,則陳斌鈞縱未在遺囑中就此有何安排,仍
    不足推謂其無變更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意思,遑論陳斌鈞
    既早於同年月15日或17日,已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變更終身
    壽險契約之受益人,惟亦未在遺囑內載明上情,尤見陳斌鈞
    遺囑內未敘及有關保險契約受益人變更乙事,與陳斌鈞有無
    變更受益人之意思無關。被告所辯前詞,容非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30 , Processed in 0.02124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