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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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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事答辯狀來進行限期修補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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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服裝存有諸多瑕疵,且前以口頭促請被上訴人修補,嗣再以民事答辯㈢狀限期修補,被上訴人逾期仍未修補,上訴人業依民法第494條規定以民事答辯㈣狀為解除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云云,固據提出上開書狀及服裝瑕疵照片為證(見原審卷407至408、417、419至4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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