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難昭折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1-8 11:17: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8 11:20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



再者,法院依民法第 227條之2第1項所定之情
    事變更原則,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時,應依客觀公平之標準,
    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損失、他方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
    際情狀,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本件縱認立山公司得
    請求增加人事成本及管理費之給付,惟原審未就立山公司因
    工期展延之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究為若干?益鼎公司所得之
    利益又係如何?有無影響定其適當給付數額之其他實際情形
    ?詳加調查審認,徒以立山公司就展延工期導致之人事成本
    及管理費用,未提出充足之單據,且為益鼎公司所否認等詞
    ,即遽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展延工期期間人
    事管理成本費用支出之計算方式,命益鼎公司增加給付,而
    為其不利之判決,亦難昭折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15:16 , Processed in 0.01881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