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許可毀諾轉更生之裁定,及後續更生方案之提出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9 21:30: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間係協助母親於市場做生意,每月    收入平均約17,000元,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等件在卷為佐(見本    院卷第12頁、第26至28頁、第61頁),堪信所述非虛,從而    ,本院即以債務人前開所得,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    之依據。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含伙食費7,000元    、電話費800元、交通費500元、勞健保費1,854元、水電瓦    斯費1,049元及未成年女兒(101年12月31日出生)扶養費    2,618元,計共13,821元,有其相關支出費用單據及戶籍謄    本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63頁),是    債務人上揭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開銷後僅餘3,179元(計    算式:17,000元-13,821元=3,179元)可供支配。惟觀聲    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附    卷所示(見本院卷第9頁),債務人積欠之債務金額高達1,2    71,685元,是倘以聲請人每月上開計算所餘3,179元清償債    務,其尚須約33年多之期間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1,271,    685元÷3,179元÷12月≒33.34年),遑論上開所據計算之    債務仍須另行累積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是債務人每月    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    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又聲請人名下雖有機車乙    部(車號:000-000),係2004年出廠,有其行車執照影本    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0頁),是該車殘值所剩無幾、顯無    法用以清償聲請人前揭債務。此外,聲請人名下復無其他可    供清償債務之財產,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101至105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審閱屬實(本院卷第35    頁),應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    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至於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    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10:32 , Processed in 0.02054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