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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一、甲方受乙方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保證金追繳通知時,盤中應立即將權益數補 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隨時注意盤中權益數之變化,盤後應於乙方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並在乙方規定之期限內繳交全額追加款項。甲方最遲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以前或依乙方規定之通知時限內,依乙 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 算之加收保證金。 二、依受託契約第二條之各 依受託契約第二條之各款規定,乙方得依據甲方所留通訊地址及方式透 過面告或電話或電報或傳真或電傳視訊或電子郵件或簡訊或其他交易人指定的方式(語音)等方式對甲方 )等方式對甲方提出追加保證金之要求。若乙方依上述方式發出通知時,甲方因故未能及時接獲通知,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若乙方依上述方式發出通知,甲方不得以未,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閱讀阻卻乙處分甲方部位之權利。 三、乙方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應於乙方發出時起即對甲方生效。
第十條 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而自由選擇是否沖銷甲方交易 之部份或全部部位: 一、甲方之權益數或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 二、甲方未於期限內繳交追 甲方未於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時。 三、甲方未於第一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或複委託期貨商或結算會 員上手或期貨交易所另有之規定,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 四、甲方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本契約時。 五、乙方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乙方與甲方約定開始執行 (乙方與甲方約定開始執行代為沖 銷作業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 25%,本公司(乙方)訂定標準為 25%。風險指 標 = (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 / (未沖 ) / (未沖 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 )得即時以市價、一定範圍市 價、限價或適當價格 限價或適當價格逕行代甲方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交易契約,此一權利不因乙方有無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乙方之作為不作為而視為拋棄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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