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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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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消保法第11條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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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109號

原告:

再查金保法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合理衡平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間實      質不對等等;又查金保法第11條之立法理由:「金融服務      業違反前二條規定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而未說明、說明不      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金融消費者之損      害非因其未盡說明或揭露風險義務所致者,不在此限,爰      為本條規定。本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之責任為無過失責任,      並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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