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2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聲請更生和更生裁定是二碼子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6 20:3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3335號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循環信貸專    案申請書、信用貸款其他約定條款、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    讓與聲明書、債權讓公告為證。被告雖抗辯已向新北地院聲    請消債及更生,且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事件受理云云    ,並提出補正裁定為據(見本院卷第13、14頁),惟按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    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前段固有明    文,然被告申請更生仍在審理中,尚未經裁定准予更生,亦    有公務電話紀錄表、新北地院107 年4 月10日新北院輝民慈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24頁    ),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不符    ,原告自非不得對其開始或繼續訴訟,被告上開所辯,尚難    採憑。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30 , Processed in 0.02717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