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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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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或清算裁定要補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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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28 23:2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  )×43×10=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並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為何積欠該債務?  

具體說明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二次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並陳報是否有調解不成立之情事。


三、提出聲請人之父「張世松」、聲請人之配偶「翁繼羽」民國  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陳報聲請人自104年10月4日起至106年10月3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  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  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一)水、電、瓦斯費1,200元、手機費699元:就上開各項費用應  說明各項目之數額分別為何,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  細,並列表成冊。 (二)雜費500元:其項目為何?是否為每月必要支出? (三)交通費2,000元: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  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如係自有機  車,並提出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健保費426元: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繳款單據,並列表成冊  。 (五)醫療費200元: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單據,並說明是否為每  月必要支出。

十、就扶養費支出部分: (一)「張世松」扶養費2,000元:除應提出上列「張世松」之相  關資料外,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  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  更生前半年(即106年5至同年10月)每月支出各2,000元扶  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  為限),並說明「張世松」目前與何人同住? (二)「翁繼羽」扶養費13,134元:提出健保費1,134元及醫療費4  00元最近4至6個月之單據,並說明醫療費支出之必要性。 (三)陳報「張世松」、「翁繼羽」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  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  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  金額)?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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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4-28 23:26:50 | 只看該作者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和(原名:陳從亮)

代 理 人 陳明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 106年2月1日起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
    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
    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
    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另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
    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債務人應說明於106年2月1日起至108年2月1日間(聲請前 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
    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行動通訊費、網路費、房屋租金、健保費、勞保費
    、其他保費、人壽保險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
    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
    ,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最大債
    權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文件,並說明協商成立日
    期、條件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不可歸責事由及毀諾時點
    與當時收入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0巷00號2
    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
    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配偶費之詳
    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配偶之收入(含薪
    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
    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補助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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