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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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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13:34: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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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13:35:41 | 只看該作者
對方可能會上訴,可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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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13:46:40 | 只看該作者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其中所謂必要之點,係指契約所不
    可或缺之要素而言。又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形諸文字為必要
    ,契約當事人一經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即屬合法成立,雙
    方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48 4號、20年上字第
    6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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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14:12:01 | 只看該作者
查依前述對話內容可知,於107 年
    2 月6 日上午8 時45分期貨市場開盤前,原告既已同意待被
    告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補足保證金120 萬元,再執行
    砍單平倉,即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為兩造間契約內容
    之一部分。因期貨經紀商逕行對客戶持有契約予以沖銷(平
    倉)後,其所生損益皆歸屬客戶,故兩造間所謂「先入金再
    砍倉」之約定,僅於市場價格惡化時,發生被告損失是否擴
    大之影響,間接構成兩造可能承擔風險之擴大而已,既未違
    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亦無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
    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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