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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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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廻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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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
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
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
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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