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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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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諾前的薪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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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8:0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次查,聲請人陳報其自107 年3 月間因有住院手術,雖得用
    保險理賠金支付前置協商款項,最終仍無法履行與銀行之協
    議,不得已乃於107 年12月間毀諾等情,經本院職權調查,
    聲請人於毀諾之時(惟安泰銀行尚未報送毀諾),勞工保險
    係投保於聯昇測溫器有限公司,嗣於107 年12月20日退保,
    其毀諾前3 個月,則係分別投保於普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5 月3 日至107 年10月29日)、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107 年11月1 日至107 年11月6 日)、承岳企業有限公司
    (107 年11月14日至107 年11月16日)、聯昇測溫器有限公
    司(107 年11月22日至107 年12月20日),投保薪資分別為
    24,000元、22,800元、22,000元、24,000元,亦即107 年9
    月至12月之平均薪資收入約為19,448元【計算式:﹝24,000
    +24,000+5,205+2,209+22,376﹞÷4(月)=77,790÷4
    =19,4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有聲請人收入狀況說
    明書(見本院卷第14頁),及本院查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附卷為證(置於本院卷證物存置袋內),足徵聲
    請人於毀諾前,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已無餘額清償上
    開協商之每月應清償金額9,608 元,依首揭說明,堪認聲請
    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有困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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