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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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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塞、網路塞都不是券商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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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3 12:37 編輯

NTP 107H477

原告主張:107年2月6日原告公司電腦交易系統並無當機情
    事一節,業據提出中菲期貨系統連線正常聲明書(詳原證17
    ,本院卷第431頁)為佐,且核與證人張軒齊到庭證述「應
    該不是電腦當機,而是砍單的時候,因為單子的量太多,所
    以有雍塞的狀況」等語(詳本院卷第411頁)相符,而可信
    為真正。即本件被告於當日8:55遭原告公司電腦交易系統
    自動登出無法再行登入之原因,係肇於網路雍塞而非電腦當
    機。至被告抗辯:其即時改以電話方式進行下單,惟原告公
    司下單專線竟不斷忙線,直至同日9:01被告再度成功登入
    系統時,發見所留部位已全部遭強制平倉一節,固核與原告
    提出電話譯文(詳原證18)相符,而可信屬實。然依系爭契
    約肆風險預告書(六)電子交易服務使用同意暨風險預告書第3
    條既約明「被告明確知悉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若因發生
    如斷線、斷電、網路雍塞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原告之情事時,
    若造成任何交易糾紛時,原告一概無需負責,被告不得異議
    …。」,被告自難執前述該日交易異常所致網路、電話雍塞
    之不可歸責原告情事,及該簽約時已經原告預告且書明於系
    爭契約之電子交易服務所具風險,推謂原告應自行負責此部
    分損害,不得向被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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