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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29 11: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
就林柏村交付系爭軟體價金57萬6,400元部分,盛華公司、蘇玲娟等3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該債務係屬可分之債,且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平均分擔義務而定其等內部分擔比例,亦無不公,故盛華公司及蘇玲娟等3人就系爭軟體價金損害賠償之內部分擔額應各為14萬4,100元。林柏村與陳月娥就本案請求達成和解,陳月娥同意賠償林柏村10萬元,且不同意免除盛華公司、蘇玲娟、蘇炫霖之連帶賠償責任,有和解書可稽(見本院上更一卷第215頁至第217頁),而陳月娥就系爭軟體價金及投資款部分均應負賠償責任,上開10萬元以系爭軟體價金與投資款之比例計算,系爭軟體價金之和解金額為5萬5,516元,低於陳月娥依法應分擔額,該與分擔額債務之差額已經免除,且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絕對效力,故扣除陳月娥之內部應分擔額,林柏村得請求盛華公司、蘇玲娟、蘇炫霖連帶損害賠償金額為43萬2,3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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