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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職災發生的相關賠償種類、範圍及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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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1 22: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1號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正值壯年,發生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並陸續進行4次手術,目前僅適合從事間歇性、輕度體力、下肢轉換頻繁性低之工作,精神上必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酌兩造年收入、名下財產、資本額等一切情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變更登記表可佐(見本院前審卷第217至353頁,本院卷二第57頁),認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為80萬元為適當,上訴人請求200萬元,核屬過高,超過部分,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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