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5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記帳士的角色為公司受任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4-3 09:15: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3 09: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泰旺公司既有製作或使用附表一編號1、2、6(104年1月至8日;104年7、8月進項憑證除外)、8至10、12、13所示文件,縱使該公司已於104年8月4日停業,然上訴人既仍為泰旺公司董事,自負有保管該等文件之義務。且上訴人於104年12月21日曾以存證信函通知呂○堡,泰旺公司之帳簿、憑證等資料已交付予鴻儀記帳士事務所,請呂○堡指定會計師後,會同查帳,已如前述,可見上訴人當時確實持有上開文件無訛。又鴻儀記帳士事務所既受泰旺公司委託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其因受託事務而製作或自泰旺公司取得之文件,仍屬泰旺公司所有,縱使鴻儀記帳士事務所未將相關文件交付或返還予泰旺公司,泰旺公司亦得依據雙方委任關係,向鴻儀記帳士事務所取回,則上訴人以上開文件係由鴻儀記帳士事務所製作,或已交付予鴻儀記帳士事務所,而辯稱其並未持有上開文件云云,自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9:11 , Processed in 0.01946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