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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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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審判決之為準,第一審之不同事實認定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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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5 21:5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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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5 21: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前案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二審判決縱為與第一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仍應以第二審判決之認定為準,第一審之不同事實認定,當然失其效力,不因第二審係駁回上訴,而有不同,是被上訴人主張前案損害賠償事件之一審判決未經二審判決廢棄,其認定仍為有效云云,實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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