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2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權請求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20:05: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20:1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告雖又主張系爭整合費用債權金額業已明確約定於契約中,即使給付條件尚未成就,亦不影響債權之存在,債權之履行請求權並非本件請求確認之範圍云云。惟按債之定義,即係指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而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謂之債權。又債權通常經由請求權之作用,實現給付內容。準此可知,特定人能否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乃依債之關係是否成立生效而定,債之關係成立生效後,債權請求權自當然而生,以作為實現債權之方法,除非債務人提出抗辯權以阻礙請求權之行使,否則債權人即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20:07:06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力麒公司與聚展公司就系爭整合費用債權,係約定以兩項不確定事實之成就,為聚展公司取得系爭整合費用之停止條件,業如前述,故該項約定於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而原告既無法證明條件業已成就,該約定即未發生效力,聚展公司對力麒公司自無何債權可言,並非請求權之行使受阻礙而不存在之問題。故原告以債權金額已具體約定於契約中作為債權已發生之理由,並主張本件係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而非確認「請求權」存在,故不受條件成就與否之影響云云,顯屬誤認,要無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45 , Processed in 0.02229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