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9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聲請調解日視為更生聲請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4 12:44: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第 153-1 條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
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
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
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5:05 , Processed in 0.01963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