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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22:54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
藝人夏于喬父親被控與陳姓男子以200萬元購買凶宅後,隱瞞凶宅資訊,再用400萬元賣出,賺取差價200萬元,夏父分得160萬元;夏父否認犯罪,但陳堅稱夏父知情,新北地院考量兩人簽有合夥投資合約書等,今天依詐欺取財罪將夏父判處1年2月,沒收不法所得160萬元。 陳姓男子因認罪、以4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高院依詐欺罪將他判處10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 判決指出,新北市新莊區吳姓男子的妻子2011年在住處自殺,2013年間吳無力再繳房貸,在「台灣凶宅」網站刊登出售凶宅廣告,夏父得知找陳姓男子合作,由陳出面與吳姓屋主接洽,約定以200萬元購買;夏父出資195萬,陳出資5萬。 2013年2月雙方在夏父的新北市板橋區辦公室,由陳代表出面跟吳姓屋主、廖姓代書簽下該凶宅買賣契約,陳以夏父拿出的20萬元簽約款,交給吳姓屋主。 簽約時,吳姓屋主擔心對方未來轉售時會隱瞞,要求代書寫明是凶宅,陳要求不要寫,或另簽一份沒註明凶宅合約,均被吳拒絕;吳在契約書上載明:「本屋無海砂、輻射情形,惟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買方認知同意買購。」 由於是凶宅,夏父、陳無法跟銀行貸款,卻隱匿凶宅訊息,跟吳姓民間金主借款330萬元,經預扣利息,夏父將180萬元作為買房的尾款,所餘留作己用。 2013年6月,兩人隱匿凶宅訊息,以400萬元賣給陳姓女子,陳女經鄰居告知才知受騙提告;開庭時,夏父僅承認認識陳姓男子,知道陳買屋,也有介紹吳姓金主,但否認知道是凶宅,沒有跟陳一起投資,是借給陳1百多萬元。 法院考量陳的證詞,以及相關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銀行款項流向,夏父、陳所簽合夥投資書,約定利潤、稅金均對半拆帳,財產交易所得稅各付一半,夏父也不否認有簽該投資書;另認識夏父多年的廖姓代書則稱,簽約時夏父有在公司,只是在不同房間,簽約前有先跟夏父見面,夏父也要他過去隔壁辦公室簽約,法院因此認為夏父知情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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