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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江國星曾於原告設立登記前交付600萬元予原告之事實,固為原告所不否認,然而公司募資之方式有多,可能為股東出資,亦可能向股東借貸。本件被告主張上開600萬元中12萬5,000元為出資、587萬5,000元為借貸,為原告所否認,抗辯600萬元全數為江國星之出資等語。經查,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即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和,「股東往來」則為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科目列於「流動負債」項下,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該科目列於「流動資產」項下。依原告98年8月18日設立時之資產負債表以觀,流動負債科目僅有「暫收款」,且金額僅為1,000元,並未記載「股東往來587萬5,000元」(見本院卷㈡第233頁),此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㈡第47頁),此外綜觀原告100、101、102年度資產負債表,其內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亦均為零(見本院卷㈡第65至69頁),可見被告主張其對原告有借款587萬5,000元等語,與財務報表之記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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