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9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8 19:22: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8 19:3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經辦人員准許張超祥取回系爭支票時,在系爭支票背面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之條戳章,使得背書連續,致張超祥得將系爭支票兌付,亦有過失等語。惟: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背書由背書人在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支票者,為空白背書;空白背書之支票,得依支票之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1項、第 31條第1、2、3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記名支票須以背書及交付轉讓,背書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於支票背面以簽名或蓋章為之,轉讓背書有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記名背書係指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並簽名之背書,空白背書則係指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之背書,空白背書之支票,得依交付而為轉讓。



系爭支票正面蓋有「新竹市農會」橫線章,表示由新竹市農會代收之票據交換戳記,發票人為呂美代,受款人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乃屬記名支票,其背面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之條戳章,「閱讀分類機背書章專用區」則蓋有「本支票誤蓋本會双線(交換/經收)圖章改委代收新竹市農會」及「新竹市農會」之印文(見原審卷一第12頁),依形式觀之,堪認系爭支票業經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空白背書,且已取消由新竹市農會代收。惟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69條前段規定負領回系爭支票之授權人責任,業如前述,被上訴人基於維護票據流通性及上訴人行使系爭支票之權利,自無使其取回無效或無法流通使用之票據之理,難認被上訴人經辦人員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憑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3:58 , Processed in 0.01921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