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1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和誘罪和略誘罪之區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8-25 16:05: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


按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    取之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    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9號判    例意旨參照)。刑法第240 條各項和誘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    督權人之罪,係以行為人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為構成要    件。所謂脫離關係,係指被誘人之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對於被誘人有陷於不能行使親權或監督權之情形而言(最高    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21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既明知    某氏為有配偶之人,而誘其背夫偕逃姘居,則不問某氏同意    偕逃之原因為何,均無解於和誘有配偶人之罪責(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56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11 , Processed in 0.02268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