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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期貨商違反期交法或管理規則的處分,影響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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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8 12: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2號

另關於期貨商盤中追繳砍倉未符相關規定之懲處及盛期貨是    否受罰乙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期貨商    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執    行盤中追繳及砍倉作業如與其內部控制規定不符,本會將依    期貨交易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以罰鍰,或依同法    第100 條規定為警告等處分。日盛期貨公司自100 年迄今, 尚未有因盤中追繳及砍倉作業違反內部控制規定而受本會處分之情事,此有證券期貨局102 年5 月22日證期(期)字第    1020015715號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9 頁反面),是原告主張日盛期貨公司於砍倉過程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尚難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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