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4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預扣利息不代表有合意利息約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8 07:21: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8 07: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796號



兩造於104年6月22日簽訂系爭借據載明:「立據人:王綵琳…向債權人:王信雄,借款新臺幣:五百萬…雙方約定期限為:三個月;本人承諾如期奉還,並願意提供本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為擔保…」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被上訴人於系爭前案陳稱:上訴人表示能借貸其500萬元,誘騙其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予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顯見兩造係為確保系爭借款之履行,於104年6月23日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雖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約定系爭借款利息每月10萬元云云,惟系爭借據並無應給付利息或遲延利息之記載,系爭抵押權則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均為無,違約金每逾1日每萬元以20元計算等情,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可稽(見原審卷第141頁),且上訴人除兩造不爭執其於交付借款時曾預扣3個月利息30萬元外(見原審卷第93頁),未再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曾有利息約定,尚難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每月須支付10萬元利息之約定存在。雖兩造於104年11月間另簽訂協議書約定:上訴人允諾被上訴人若於104年11月22日前結清500萬元即不計任何利息,若被上訴人於104年11月22日前清償250萬元則重新擬定計息方式等語(見原審卷第83頁),然依此約定內容,仍無從認定兩造曾約定應給付利息方式及日期,上訴人並自承因被上訴人未履行該協議書,該協議書難謂有效得拘束其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150頁),自難憑此認定上訴人除於交付借款預扣3個月利息30萬元外,兩造曾合意每月利息按10萬元計算。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8:09 , Processed in 0.01943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