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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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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互斥聲明之「客觀訴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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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8 21:13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三號

按訴訟標的有數項而僅有單一聲明之「客觀訴之合併」,有關「損害賠償」之訴訟型態,法院倘認其中一項標的之請求為無理由者,固仍須就他項標的之請求逐一審判,惟於其一項請求認為有理由,可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或僅受一部勝訴之判決,而該勝訴部分與依他項標的所得請求之損害額並無軒輊時,即無須另就他項標的請求為審判之必要。查原審就甲○○以次六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壬○○以次三人給付損害金額本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但僅有單一相同之聲明,原審既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認甲○○以次六人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並為其如附表一所示損害金額本息勝訴之判決,且與依他項標的所得請求之損害額無何不同,依上說明,即無再就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部分,另為審判之必要,原審未遑注及,猶就該二項標的之請求加以審判,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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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28 21:26: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8 21:27 編輯

g3 101/157


惟查所謂選擇訴之合併,係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之訴
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而言。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就系爭房地之買賣係通謀虛偽,及潘楊淑惠無權處分
,其買賣應屬無效云云,其聲明為請求曾桂花塗銷系爭房地之移
轉登記,回復為潘楊淑惠所有;而其主張上訴人間之買賣係詐害
行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部分,其聲明為上
訴人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上開主張之內容
不同,聲明各異,原審認係同一內容之請求,為選擇合併,已有
未合。
次查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
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
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
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
務,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就系爭房地之買賣係通謀虛偽,及潘楊淑
惠係無權處分云云,倘非虛妄,上訴人間之行為應屬無效;而被
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云云,縱屬實在,係屬
上訴人間之行為原屬有效,僅係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以訴請求撤銷之問題。該二主張,性質上相互排
斥不能併存,被上訴人同時為之,其真意是否係欲提起預備合併
之訴,自欠明瞭,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並曉諭其就
該部分聲明定先後之順序。乃原審未予闡明,逕就被上訴人主張
通謀虛偽部分而為裁判,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
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要用成先位之訴、第一備位、第二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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