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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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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開戶契約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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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4 07:04 編輯

第十二條 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而自由選擇是否沖銷甲方交易之部位或全部部位: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二、甲方未於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時。三、甲方未於最後交易日之前一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金財力證明。四、甲方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本契約時。乙方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甲方之風險指標低於 25%時)得即時以市價逕行甲方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此一權利不因乙方有無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乙方之作為、不作為而視為拋棄此項權利。甲方未於保證金追繳時限內補足追加保證金,乙方得以市價逕行代甲方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上述代沖銷規定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依該等規定期限所為之代甲方沖銷結果,或本公司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甲方皆同意對乙方負責。甲方對於乙方在上述情況下之未採取任何行動不得視之為乙方放棄於往後得以隨時採取必要行動之權利,亦即乙方仍得以於往後隨時採取必要之行動,俾使甲方之保證金符合乙方之要求。而乙方在上述情況下若未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對甲方擔負任何責任及義務。乙方代為沖銷之交易,其盈虧由甲方負責。若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破產宣告等重大喪失信用之情事時,乙方得立即代為沖銷其持有契約並結清其帳戶,其餘事項依中華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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