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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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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洽員工有無決定權及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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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31 14:1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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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31 14:26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40%2c20240124%2c1


被上訴人雖再主張其依上訴人員工張文豪指示,而獲上訴人免除清運剩餘廢棄物之義務,惟此為被上訴人否認。查依卷附109年8月14日開標、決標紀錄及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張文豪在「協辦開標人員」及「用料人」欄位固均有簽名(見原審審訴卷第77頁至第78頁),且上訴人亦自承張文豪也是有承辦本件業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6頁),惟有無承辦與有無決定權及代表被上訴人之代表權,係屬二事,上述協辦開標人員、用料人及承辦人員之職稱,客觀上亦不足使商業交易之相對人誤認其有足以代表相對人為法律行為之權限,故本件要無從因張文豪為協辦開標人員及用料人,或有承辦本件業務,即可認張文豪有決定權及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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