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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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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業務規則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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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期貨商應設置委託人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
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及編製明細表,並向本公司申
報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概況,其申報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
媒體申報作業辦法」辦理。
期貨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委託人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
二、委託人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三、個別委託人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
    持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追加現金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個別委託人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餘額合計數超過原始保
    證金者,依委託人指示辦理。
第二項第三款所指定之追加保證金,委託人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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