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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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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認定事實不拘束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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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30 18:43: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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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30 18:58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13號



又其餘原告亦均係以自己名義匯款予被告,而高院刑事判決就此部分之事實認定則未有其他補強之證據,則原告林滄海是否確有借用其餘原告名義購買台通公司股票之事實,已有未明。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本院自得依所得心證獨立判斷,然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即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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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0 19:45: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0 21:44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51 號民事判決

按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因將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財產或生命,採取嚴格之舉證標準及證據法則,其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採取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是刑事偵查或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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