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8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財務支出所為之給付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1 23:4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2上818


白志強主張因婚後由張育慈管理家中財務,其解除儲蓄險美金保單,領回57萬6,000元,於104年間匯入張育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外幣及台幣存款交易明細為憑(見原審卷一第139頁、本院卷第213、215、217頁),固非無據。惟:白志強原稱:該匯款係為支付系爭房地裝修款項(見原審卷一第199、205、277頁、卷二第36頁、本院卷第43、45頁),經張育慈表示係約定作為試管嬰兒費用之支出後(見本院卷第75頁),白志強改稱:係以結婚時所有黃金變賣所得之金錢支出裝修費用,有與張育慈討論將保單解約金作為支付試管嬰兒之費用,因此存入張育慈帳戶以供隨時支用,但實際上試管嬰兒之費用由其另行支出,未動用到該筆匯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3頁),無論出於上開何原因,均堪認白志強係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財務支出所為之給付,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21 23:48:31 | 只看該作者
張育慈復稱:夫妻2人為求子目的,其歷經2次植入胚胎,每次要價20萬元,長達1年多,每月尚有配合治療之花費,另因胚胎一旦萎縮,必須實施引流手術,實際花費達60萬元之譜(見本院卷第119頁),參諸白志強亦不否認雙方進行2次試管嬰兒皆未成功等節(見原審卷二第18、20頁),應認張育慈上開花費屬實,且稱相當。白志強主張其有另行支出試管嬰兒費用,而未動用到該筆匯款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應認張育慈所稱該筆款項已依約定用途支付完畢等節,非不可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8:02 , Processed in 0.02210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