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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4-12-25 1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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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應各平均分擔之。此項屬可分之債,應於平均分擔後,各就其分擔之部分負清償之責。查第一審判決係命被上訴人與周邱阿定給付自105年12月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不當得利2萬4,899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返還該占用部分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8,845元部分,即被上訴人、周邱阿定各給付上開金額半數。上訴人既撤回對周邱阿定之訴,其訴訟繫屬即消滅。乃原審就第一審命周邱阿定給付金錢部分(即上開金額半數1萬2,450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按年給付4,423元,元以下均4捨5入),仍予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顯屬訴外裁判,應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以臻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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