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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籍和所有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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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9 20:21 編輯

故有關房屋稅之徵收,原則係以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而未經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無使用執照者,得依房屋稅    憑證或稅籍證明等資料,據以認定該房屋之所有權歸屬。系    爭建物係由龍籐公司於81年2月14日向被上訴人申請設立房    屋稅籍,並申報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於80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且由被上訴人核定現值為573,300元,又自系爭建物興建完成迄今,被上訴人均以龍籐公司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課徵房屋稅,有房屋稅籍紀錄表及歷年課稅資料為證(原審    卷第15-1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及系爭建    物自申報房屋稅以來,長期均由龍籐公司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上訴人從未異議,亦未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等情,足認系爭建物係龍籐公司所有。

G2 TN 103上易284

上訴人主張N3異,主WB張房屋是她的,不是債務人的,但稅籍資料是債務人的,所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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