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803|回復: 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死因贈與】與【遺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16: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30 09:52 編輯

然按死因贈與乃
    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屬贈與
    之一種,故性質上為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
    。至所謂遺贈乃遺囑人生前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
    亡時,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死因行為,因依一方之意思表
    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迥然不
    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24:12 | 只看該作者
惟若認系爭協議書係在指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其行為即應以
    遺囑方式為之,若遺囑無效,其所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自不
    生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24:42 | 只看該作者
g1 ty 104簡上74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8-26 12:21:00 | 只看該作者
次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
      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
      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
      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
      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81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死因贈與,我
      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
      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
      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
      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
      ,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
      給付。故基於同一法理,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01條
      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 (即贈與人死亡) 前死亡
      ,其贈與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5#
 樓主| 發表於 2017-8-26 12:29:19 | 只看該作者
遺囑不生公證遺囑之效力,但遺囑為真正,其內容之死因贈與也成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告兼被告 陳昭瑋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兼原告 劉芷涵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劉蕙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簽署之遺囑意旨為真正。
確認劉蕙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公證遺囑無效。
確認原告甲○○非劉蕙娟之遺囑執行人。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劉蕙娟遺產之二分之一移轉予原告甲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6#
 樓主| 發表於 2017-12-19 20:02: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9 20:08 編輯

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
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
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
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
迥然不同。
本案在香港發生,a人以will的方式將遺產贈與給h人,雖有贈與之合致,但因為作成的方式用will作成,所以難謂為死因贈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7#
 樓主| 發表於 2024-9-30 09:52: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30 09: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77號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528條、第589條第1項、第602條第1項前段及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贈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法第406條亦定有明文。由此觀之,贈與為契約行為,於雙方當事人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又所謂死因贈與,係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僅係附有停止條件,亦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而成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7:45 , Processed in 0.02555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