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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6條及強執法第95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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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視為不中斷,此觀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非債權人自行撤回其聲請,自無上開視為不中斷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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