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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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2契約解除#1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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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7 21: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938號



契約之合意解除為契約行為,係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得就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債務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亦同。又買賣契約之合意解除非要式行為,買賣雙方當事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即因之而解除,並不以訂立解除契約之書面為必要。查:兩造109年4月8日7時對話紀錄所示,上訴人表示:「你說怎樣?」;被上訴人:「我的意思是說,現在不是退回來了嘛。我從小林那邊退 回來的,我讓他這邊退回來總共有大概有600支的啞巴機,另外起碼有800多、856支,這邊要小林先處理掉這一批600多支,處理完就算我虧錢,我也處理給你好不好?水哥那邊的那個,還有會講話的部分,你自己也幫忙,我那邊還有小白機,小白機到時候有的話,你便宜處理掉,這邊錢也是我來出,如果差的、墊的,包括運費都我出過去,臺灣那邊現在還有500多支吧,這樣你就可以回錢了嘛。」;上訴人:「反正現在我在意的是,我五月房貸要繳出來,剩下的你說慢慢處理,我都能接受的。」;被上訴人:「你五月幾號?」;上訴人:「十號」;被上訴人:「瞭解,ok,好好」;上訴人:「你5月10號前你就是要回50萬,最少都要回50萬給我進來,讓我好交代,別搞這様子」;被上訴人:「好,瞭解」(原審卷第21頁)。又依109年4月10日兩造對話紀錄顯示,上訴人:「是你疏失你得跟我負責 不是我疏失 我要水哥負責」、被上訴人:「我現在不是在處理了嗎?你要我怎麼負責,你自己講嘛!」、上訴人:「你怎麼講得是水哥幫我?」、被上訴人:「水哥怎麼跟你講,那是他怎麼說,是我請他幫忙幫我處理。」、上訴人:「那誰說了算 萬一水哥處理不了呢?或是中間怎麼了 時間要多久」、被上訴人:「賣不掉算我的好嘛,可以嘛」、上訴人:「我也會努力幫忙賣 不會不管 這錢被罵死 要用的 200多萬耶」、被上訴人:「多大的事啊,兩個禮拜的時間,好嘛 賣掉多少先拿多少給你嘛,就這樣子吧」、上訴人:「我房貸繳期的5月又要來 好 就4月底前處理好,沒賣掉你得退現金 這時間我也認真賣」、被上訴人:「好的」(原審卷第259頁)。並經本院勘驗該對話紀錄光碟確認無誤(本院卷二第226頁)。復於109年4月11日兩造對話紀錄顯示,被上訴人:「你那700支啞巴機,我收了,月底給錢你!」、「1,000支會講話的,我和水哥月底前也處理掉,你也幫忙處理」、「就這樣,我和水哥說好了」、上訴人:「好」(本院卷一第418至419頁)。由以上對話可見,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履約爭議,先於109年4月8日達成由被上訴人退還款項予上訴人之合意;續於同年月10日時,經上訴人表示就未售出之額溫槍,被上訴人需退還現金,被上訴人即為應允。嗣於同年月11日,被上訴人表示系爭額溫槍均由伊收下處理,月底前將款項退還予上訴人,復為上訴人同意。則兩造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後,已於109年4月8日重新協議由被上訴人將系爭額溫槍價金退還予上訴人,復於同年月10日及11日再就被上訴人取回系爭額溫槍,並於當月底將系爭額溫槍價金退還上訴人等情,意思表示一致,堪認兩造係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已屬買賣契約之合意解除。佐以被上訴人曾於000年0月間匯款退還系爭額溫槍價金50萬元予上訴人乙情,如上所述,益徵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被上訴人因而退還部分價金予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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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21:33:27 | 顯示全部樓層
被上訴人抗辯兩造於109年4月8日僅為討論系爭額溫槍陸運或空運等運送方式,或被上訴人其他額溫槍交上訴人販賣回收成本,或後續如何處理系爭額溫槍云云。惟如兩造無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為何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0日表示賣不掉均算被上訴人的,復於次日再表示系爭額溫槍均由伊收取及處理,並於月底將價金返還上訴人,更於同年0月間先退還部分價金50萬元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前開抗辯,即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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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21:34:38 | 顯示全部樓層
又被上訴人抗辯兩造於109年4月21日仍在盡力處理系爭額溫槍,並未達成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合意云云。觀之兩造當日對話紀錄顯示,上訴人:「今天已經21號了我也多給你1個月時間 月底你得都處理好 把金額退給我」、被上訴人:「都在努力處理,你自己也要弄,不能都靠我們」(本院卷一437頁)。可見上訴人仍為重申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被上訴人按兩造重新之協議於109年4月底時將系爭額溫槍價金如數退還。至於被上訴人所述,僅為請求被上訴人協助銷售系爭額溫槍,自難據此認為兩造未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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