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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7 10: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準此,上訴人因本件車禍造成頭部外傷併發水腦症,預估未來醫療費用為每年支出必要之尿布費用3萬9,000元、看診費用1,400元,共計4萬0,400元【計算式:39,000+1,400=40,400】。又上訴人係請求自106年5月8日起算預估未來醫療費用(見本院卷第387頁),審諸其於39年8月出生,斯時年滿67歲,依106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男性平均餘命為17.16年(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57頁),足見上訴人以餘命17年計算(見本院卷第386頁),應屬合理。是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計算1次請求之金額為50萬6,470元【計算式:40,400×12.53639079=506,470。其中12.53639079為年別單利5%第1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輪椅費用4,000元,總計為51萬0,470元【計算式:506,470+4,000=51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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