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9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司破產排除清算之適用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08:2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09: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至公司因破產而解散者(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第113條、第115條、第315條第1項第7款參照),雖以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並於分配完結時,由法院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參照),排除上開清算程序之適用。


惟公司解散後循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處理未了事務,兩者目的及利益狀態雷同,後者自得類推適用前者之相關規定,即公司之人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嗣於分配完結時始消滅;如尚未實質分配完結即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公司人格並未因而消滅,法院應依破產法第147條許可為追加分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17 , Processed in 0.01783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