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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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無法解除,被上訴人又無出貨,備料預付款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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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8 15:21: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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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陳,上訴人依系爭採購合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589,708元,及其中8,442,000元自102年11月13日起、其中6,552,000元自102年12月23日起、其中2,595,70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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