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被告發布本案言論具有真實惡意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4 天前
標題:
被告發布本案言論具有真實惡意
由前開證人證述可知,依照○○○○城隍廟之慣例,職員加班不需要填寫加班事由,而係以上下班打卡紀錄為憑,若依打卡紀錄請領加班費則應無溢領疑義,至於被告雖主張加班應先跟管理委員會報告做什麼事、什麼內容,不能只憑打卡單就申報加班費等語,然○○○○城隍廟之加班申請不需要填寫加班事由已如上述,被告又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合理相信其言論為真,是其擅自揣測加班應填寫加班事由,進而推論告訴人溢領加班費,顯未盡查證義務。此外,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富壽業企字第1140004656號函及檢附差勤總表、約定出席日行事曆,可知告訴人於112年5月至9月間週一、週三上午會至富邦保險公司開會,同年10月則未至該公司開會(本院卷第115-121頁),又告訴人若因開會晚一點到廟裡則由張○忻代班,並無代打卡情事。被告雖有於發表本案言論前查詢告訴人的打卡紀錄、存摺等資料,固可確認告訴人112年10月之上下班打卡時間、請領加班費之數額,然無法據此推論告訴人有代班代打卡之事實,況且被告如果就告訴人是否於112年10月週一、週三上午至富邦保險公司開會、是否委請證人張○忻代班或代打卡等事項有疑義,縱使沒有向富邦保險公司確認告訴人至該公司開會的時間,仍可透過親自向告訴人、證人張○忻求證,或依內部程序調閱廟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諸多方式核實,是以被告進行相關查證並非難事,卻捨此不為,僅憑告訴人於112年5月至9月間至富邦保險公司開會及證人張○忻曾代理告訴人的印象,結合112年10月的打卡紀錄,直接斷定告訴人有請人代班代打卡之情事,益證被告於發表本案言論前,未盡查證義務而輕率發表言論。綜上所述,被告指摘告訴人溢領加班費、請人代班代打卡等情事,不但與客觀事實不符,且查證程度明顯不足,而依被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其言論所涉事實為真,故
被告發布本案言論具有真實惡意
,已臻明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37%2c20260408%2c1
作者:
sec2100
時間:
4 天前
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LINE群組發表本案言論,請求管理委員會開會針對這件事進行調查及討論,是要履行身為監察委員的職務,且此舉本身即屬查證一環,並不是為了要妨害告訴人名譽,其主觀上應不具加重誹謗的犯意;上開LINE群組是管理委員會成員專門用來討論廟務的封閉群組,被告只將本案言論發表於此群組內,可證被告主觀上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等語。惟查,被告雖於對話紀錄中陳稱「監委稽查發現廟務財務有問題,不能發言嗎?能包庇嗎?不能建議管委會處理嗎?…公廟要公事公辦,秉公處理才是」等語,然細繹「○○○○城隍廟管理委員會」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被告已就告訴人有溢領加班費、代班代打卡等事先妄下定論,並建請管理委員會參處,主張主任委員回國釐清前先凍領告訴人薪資(他卷第28-33頁),且核其所為,非就現有加班費制度或代班議題提案討論,亦非針對告訴人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詢問求證,而是以廟務稽查為名義行抹黑之實,難認其發表本案言論是履行監察委員職務或係向管理委員會查證之過程。且縱使「○○○○城隍廟管理委員會」LINE群組為特定成員組成之封閉群組,惟案發當時群組內成員約18人,人數非寡,且成員均為○○○○城隍廟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被告率然在該群組指摘告訴人溢領加班費、代班代打卡等不實內容,很可能使群組成員於閱覽訊息後誤信為真,而對在○○○○城隍廟任職的告訴人投以異樣眼光,除足以貶損告訴人的名譽外,對告訴人之工作氛圍及日常生活恐造成影響,足認被告知悉上開言論對告訴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卻仍於該群組內發布本案言論,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無訛。準此,被告前揭所辯洵屬無據,尚不足採。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