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節省印花稅的考量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6 天前
標題: 節省印花稅的考量
依上,兩造就系爭鋼構工程約定上訴人應完成南星倉庫之建築骨架,被上訴人則給付決標通知單所列工程款,因簡省印花稅之考量,而將原應簽署一份之工程契約,分為系爭材料、工資契約,系爭材料契約係與採購鋼構材料,系爭工資契約係與製造及安裝鋼構件有關,具不可分性,無從單獨履行,堪可認定。


114建上37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