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6 天前
標題:
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次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114建上37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37%2c20260331%2c1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