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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保法第51條的過失證明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2-1 10:38
標題: 消保法第51條的過失證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1 10: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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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依消保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以維護消費者利益。故必須企業經營者本身於經營企業時有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損害,消費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不同倍數之懲罰性賠償金。倘認八仙公司負有系爭派對提供服務應符合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義務,而應對陳麒晉所受系爭傷害負消保法第7條第3項本文規定之賠償責任時,八仙公司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無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陳慧穎當時擔任八仙公司之總經理,代表八仙公司出租系爭租賃區域作為系爭派對活動場地,其執行業務有無違反法令致上訴人受損害之情事?攸關上訴人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陳慧穎賠償損害,及八仙公司應否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及其數額若干之判斷,亦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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